山东聊城:《聊城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聊城市教育局对外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聊城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共分为8章、54条,或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在征求意见稿中,详细对校车管理机制、校车服务提供、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及乘车安全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由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的校车管理办公室,负责校车日常安全运营管理。
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违反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学生监护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租赁等形式使用七座以上的机动车辆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或者使用七座以下(不含七座)的机动车辆超出核定的乘员数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附则中则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上下学道路符合客车安全通行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可以组织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专业客运公司开通学生周末上下学接送班车。学生监护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租赁等形式使用七座以上的机动车辆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不得使用七座以下(不含七座)的机动车辆超出核定的乘员数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用于接送小学生的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办法施行后过渡期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过渡期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幼儿园一般不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举办者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车辆,其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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